河南郑州一名9岁女童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一事引发热议。昨天,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发布致歉声明,并表示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
陈蔓(化名)出生于 2011年。2012年,其父亲杀害母亲和外婆后,将家中房子变卖,买主支付55万元但没过户。后来,陈蔓父亲被判处死刑。此后,买主数次起诉,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有效或归还购房款55万元。
2020年8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陈蔓需返还55万元。10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11月25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向陈蔓发出限制消费令。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表示,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社会关注后,他们立即对案件进行了复查,认为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目前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
外公回应 当初为何不考虑履行能力
金水区法院《执行决定书》显示,该院解除限制消费令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记者了解到,该规定的内容如下: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72岁的王维治是陈蔓的外公。家中遭遇变故后,陈蔓的法定监护人成了王维治。这些年,老人一直在为陈蔓的官司奔走。王维治接受采访时说,获悉对外孙女的限制高消费令被解除后,“我心情很复杂。我们实际上享受不了什么高消费……为什么当初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时候,没有考虑我外孙女的履行能力呢?我说一句不太合适的东西: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为什么不卖房还债?王维治说:“她是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工资收入。把房子卖了,住哪呢?我百年以后,她怎么办?现在有个房子,以后生活也稍微有点依靠。”王维治表示要先处理好官司,准备申请再审。“我今年72岁了。我想尽可能多活几年,多照顾她几年,把孩子的生活、学习安排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