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6月22日电 (记者 崔佳明)6月22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持枪贩运毒品案。3名被告人中,林某某一审被判处死刑,吴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张某某一审获刑18年。
图为现场查获的毒品。 法院供图
图为现场查获的毒品。 法院供图
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间,扬州籍被告人吴某以贩卖为目的,通过他人联系广东籍被告人林某某商谈毒品购销事宜,吴某表示甲基苯丙胺(冰毒)在扬州有销路,林某某遂同意在广东购进毒品贩卖给吴某,同时邀约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毒品犯罪。同年12月间,林某某和张某某共同往返广东陆丰、安徽宣城和扬州等地从事贩卖、运输毒品行为,并与吴某实施毒品交易。2016年2月至3月间,林某某共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206.38克,并随身携带仿64式手枪一支及子弹四发;吴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398.5克,张某某共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00克,非法持有毒品54.63克。
图为现场查获的枪支、弹药。 法院供图
图为现场查获的枪支、弹药。 法院供图
该案采取庭审实质化公开开庭审理,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薛剑祥担任审判长,邀请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旁听,组织本院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并通过网络进行庭审直播。
图为6月22日,扬州开审持枪特大贩运毒品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薛剑祥担任审判长。 法院供图
图为6月22日,扬州开审持枪特大贩运毒品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薛剑祥担任审判长。 法院供图
经过四个小时的庭审,本案当庭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罚金一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