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钱开了一家缝纫机设备商行,专门从事缝纫机买卖。而王先生则是一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6月,王先生作为家具公司代表,和老钱的缝纫机设备商行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向老钱公司购买缝纫机设备12台,货款为46560元。双方约定货款于老钱将缝纫机送到王先生的家具公司处安装完毕20日内付清。
老钱按期送货并安装完毕之后,就等着王先生支付货款,可左等右等就是不见他来付钱。多方催讨之后,王先生终于支付了33982元,尚欠12578元未支付。
老钱一气之下于2016年10月向秀洲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公司支付12578元及逾期款违约金。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法院经审理后支持老钱的诉求。
但是王先生却避不见人。别无他法的老钱在2017年1月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秀洲法院执行干警多方奔走,但是王先生公司账上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现场勘查,企业已未在注册地经营,而王先生本人也是无影无踪。
5月29日晚,执行干警接到备勤电话称王先生被嘉善罗星派出所抓获,便立即组织力量前往。见到赶来的执行干警,原本嚣张硬气的王先生的态度一下子有些软化,并表示会通知亲人筹钱过来,不到半小时,王先生的家人便带着16000余元匆匆赶来,直接在派出所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