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现年26岁的粟某刚工作不久,本该在工作上努力求上进,但却走了歪路——— 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与同学合伙盗窃他人银行存款达3万多元。
本报讯(通讯员李建华 郝立印记者张苑)现年26岁的粟某刚工作不久,本该在工作上努力求上进,但却走了歪路——— 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与同学合伙盗窃他人银行存款达3万多元。日前,粟某被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11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粟某原在一家通讯公司设在灵川县的一个营业点上班,与他的同学李某(已被判刑)私交不错。2013年的一天,李某在拨打通讯公司电话,并用其母亲的银行账号充值话费时,输入错了银行账号,竟然发现错误的账号也充值成功了。之后,他再次随意改动银行账号后几位数,发现也可以充值,且密码与自己的账户密码一样。后来,李某打听才得知,原来其母亲的银行存折是政府统一为农户办理的用于发放财政补贴款的,同一批次的账户前面的数字都一样只是末尾数不同,初始密码也都一样,不少农户防范意识不强,没有及时更改。于是,李某认为自己发现了“新大陆”,便财迷心窍找到粟某,让粟某利用其在通讯公司工作的职务之便,设法将充值话费套取出来。李某向粟某提供他人银行账户,粟某利用别人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开新户,将他人银行上的钱用于充话费,之后将电话号码销户,获取退还余额,两人平分赃款。2013年9月至12月,粟某、李某两人共盗取32名农户某银行账户款共计3万多元。
就在两人作案后,许多农户发现自己银行账户上的钱被转走,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很快被抓获归案,粟某则在逃。今年1月26日粟某终被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事后,粟某主动退还赃款2.4万元。今年5月10日,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粟某犯盗窃罪。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定粟某犯盗窃罪,根据粟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依法从轻作出前述判决。
通过此案例,银行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在得到新办理的银行卡后,应第一时间修改密码,以免不法分子利用漏洞进行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