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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未婚女子常年在家 父母起诉要求搬出
2016-03-27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陈女虽然已经36岁了,但一直没有结婚,常年与父母住在一起。但在生活中,陈女与父母因琐事经常产生矛盾,甚至爆发肢体冲突。派出所、街道司法所都曾介入调解,但未起到效果。父母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女儿搬出卧室,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陈女腾空卧室。

父母:从小宠爱不知感恩

陈父、陈母诉称,陈女是他们的独生女,今年36岁,未婚,住在诉争房屋的次卧。父母二人从小对女儿特别宠爱,导致女儿不懂得感恩,认为父母对自己所付出的一切都是理所应当的。

随着她年纪增长,女儿对父母的态度越来越差,经常因为琐事和二人争吵,甚至推倒母亲,导致母亲软组织挫伤。父母曾多次想要与女儿和解,到街道司法所进行调解,但女儿态度蛮横,拒绝进行调解。

二人称自己年老多病,女儿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甚至威胁到了生命安全。此外,女儿已经买了房子,二人还借给她15万元,但她仍拒绝搬走,故请求法院判令女儿搬出二人所有房屋的次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女儿:要照顾父母不搬家

法庭上,陈女称不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她从出生至今一直未婚,一直在父母房子的次卧居住。因父母年纪较大,生活自理能力差,她搬出去不利于照顾父母。

陈女坦言,双方确实存在矛盾,因为琐事偶尔争吵,但她没有对母亲动手,倒是父亲打过她,她为此还报了警。可即使这样,她也不同意搬离次卧。庭审中,陈女还称父母单位当初分配房屋时,是按照家庭成员的数量和服务年限来分配。不过父母表示之所以分了三居室,是因为陈父的行政级别为处级,而不是因为有女儿的原因。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陈女与父母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产生肢体冲突,在北太平庄派出所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陈女承诺对自己做出调整,尊重父母和父母搞好关系,而陈父承诺不再发生家庭暴力,双方回去加强沟通,尝试一段时间再决定今后双方的生活方式。

另外根据两份出警记录显示,2015年6月19日陈母报警称在房屋因孩子买房发生纠纷,请民警处理。一天后陈母又报警,称其女持刀在门外砸门,民警到现场将双方带回所内调解。对此,陈女说自己有没有用刀砸过门记不清了,并称是父母故意制造的出警。

判决:父母起诉获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父、陈母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虽然陈女主张分配涉案房屋时是按照家庭成员的数量和服务年限来分配,但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陈父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产生矛盾,且有肢体冲突,陈父、陈母坚持要求女儿搬走,且明确拒绝陈女的照顾,陈女已成年,且有收入来源和自己的房产,故陈父、陈母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陈女将诉争房次卧腾空并交付给父母。

“女儿本应对父母恭敬、孝顺,却因琐事产生矛盾闹到法院。”法官在宣判后表示,希望双方今后妥善处理家庭矛盾,以家庭和谐为重,修缮并维系父母与女儿之间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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