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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儿与父亲对簿公堂 净身出户也要付抚养费
2016-03-22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父亲说:为啥要付?

离婚时分割财产已照顾女方。除了一辆价值17万元的汽车,其他东西我都没要。夫妻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卖了108万元,全部给了女方。

女儿说:该付!

在自己成长过程中,父亲几乎不闻不问,全靠母亲独自拉扯。尽管母亲分到了房子和现金,但没有固定工作,我们维持生计仍然不容易。

本报讯(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杨长平)男方离婚时“净身出户”,对和前妻所生的子女是否还有抚养义务?近日,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在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11岁的女儿与父亲对簿公堂。

【争议】

离婚时财产分割

被告只留了一辆车

站在被告席的李先生已年近五十,原告是他和第二任妻子洪女士的女儿小文。2000年,李先生和洪女士登记结婚,他和第一任妻子生的大女儿跟着两人生活,二女儿小文也在四年后出世。

小文五岁时,李先生在外创业打拼,家事基本靠洪女士一人承担。投资办厂需要大量资金,李先生以此为借口,屡屡拖延家用,后来就基本不给了。洪女士独自拉扯两个女儿,省吃俭用之余,还要带着孩子做生意补贴家用。她一度因过度操劳而病倒,但丈夫却不闻不问。分居近一年后,洪女士提出离婚。

2010年,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李先生自知对家里有所亏欠,分割财产时也很爽快。除了一辆17万元的汽车,其他东西都没要。两人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卖了108万元,全部给了女方,其中78万元用于购买新房,洪女士手头还有30万元现金。分割完财产后,双方并未就抚养费达成任何协议。

【判决】

前妻负担还很重

男方仍有抚养义务

尽管分到了房子和现金,对没有固定工作的洪女士来说,维持生计仍然不容易。二女儿小文正值生长期,读书吃饭都要用钱,家里很快就捉襟见肘。洪女士曾经要求李先生支付抚养费,但对方总以离婚时已经分了财产为由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二女儿小文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亲生父亲李先生,要求他履行抚养义务,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认为,虽然李先生离婚时在财产分割方面较为照顾洪女士,但他在离婚前就已多年未承担家庭开支,二女儿又要跟着母亲生活,有所让步也是应该。现在洪女士没有固定收入,大女儿在假期时也会跟着她一同生活,可见负担还很重。因此,二女儿小文的诉求合理,法院判决李先生自2016年1月起按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小文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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